爱情的欲望有两种:想得到爱情的被动欲望,和给予爱情的能动欲望,两者适度的满足,对人产生安定感是必要的。而且这和男女本质上的差异大有关系,女性强烈的倾向于前者,男性则倾向于后者,所以依靠爱**望弥合相互之间的性别差异,可以维持男女关系的和睦。在必须长期维持这一和睦的婚姻生活中,夫妇双方需要学一些相互弥合的技巧。
夫妇之爱是由感情因素,和性本能因素组成的。感情因素越大,婚姻关系就越安定持久;性本能因素越大,婚姻关系就越狂热,而又容易破裂。随着性本能因素的增大,独占对方爱情的欲望,就更加强烈了,因此容易产生嫉妒,极有可能导致两人的友好关系发生危机。
所以,恋爱感情的顶点,和结婚时期相一致,便会给予两人以最大的满足感。有不少妻子因丈夫的独占欲望太强烈,而受到束缚,感到没有一点自由而发出叹息。虽说独占欲望是爱情的一种表现,但这种意义上的爱情,是低级的狭义的爱情。如果是高尚的完整意义上的爱情,当然应该建筑在尊重对方人格的基础上。
通过结婚不仅仅满足了爱情的欲望和独立的欲望,而且被社会承认已经长大成人。建立一个属于自己的小天地,这是人类本质上固有的对依属的欲望的流露。只有结婚,人的几乎所有的社会欲望才能得到满足。因此人们常说,结婚后,人就安定了。
不管夫妇在身体上和精神上是多么成熟,要维持婚姻生活,衣食住行的适度满足是必需的。如果夫妇在心身方面牢固地结合的话,可以弥补物质的不足。从这个意义上来说,物质的经济的要素,和身体的精神的要素相比,为第二个要素。所以以财产为目的结婚,和婚前虚荣的交往,而导致的婚姻,容易在日后产生破裂。
但是,婚姻生活即共同生活开始后,夫妇每天最实际的遇到的问题就是经济上的问题,这是不言自明的。特别是夫妇的收入观发生了变化,各自的收入,变成了我们的收入。在这一过程中,很容易产生各种问题。在调整收入、支出的方法上,很多夫妇容易产生茅盾。
总之,经济上矛盾的原因,大都根源于价值观和人生观的差异。而且夫妇的价值观和人生观,都由结婚前二十多年的人生体验,和生活环境的影响决定,不是能够轻易的改变的。例如,金钱至上主义者,要在结婚后变成精神至上主义者,是非常困难的,或者说是根本不可能的。
因此,人们认为生活环境的相似是结婚的条件。例如,传统的“门当户对”观念,是含有科学性的,对保证婚后的幸福生活,具有积极意义。
一男一女,从登记结婚的时候开始,就成为夫妇。获得社会上和法律上的承认,两个人的共同体和社会之间,产生了相互关系。夫妇间的性生活是为社会、道德所肯定的,通过性生活达到生殖目的,又为社会发展做出了贡献。
一个双亲健全的安定的家庭,为社会培养健全的孩子是必需的。有利于防止犯罪行为少年化的现象。孩子的出生和养育过程中,加深了夫妇和社会的联系。家庭的一个成员受到社会上的高度的评价,被认为是整个家庭的光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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